知識產權海關備案,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將其知識產權的法律狀況、有關貨物的情況、知識產權合法使用情況和侵權貨物進出口情況在海關總署進行登記,以便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過程中能夠主動對有關知識產權實施保護。
用戶注冊的資料(制成PDF文件):權利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備案申請的資料(制成PDF文件):
(1)商標類:
① 商標注冊證或者商標注冊證明;
② 商標轉讓證明;
③ 商標變更證明;
④ 商標續展證明;
⑤ 商標標識圖案。
(2)著作權類:
① 著作權登記證明和經著作權登記部門認證的作品照片(在境外登記的,附中文譯本);
② 其他著作權證明文件。
(3)發明專利類:
① 發明專利證書;
② 專利登記簿副本(專利申請日距備案申請日超過一年的或者專利登記事項發生改變的,應當提供)。
(4)實用新型專利類:
① 實用新型專利證書;
② 專利登記簿副本(專利申請日距備案申請日超過一年的或者專利登記事項發生改變的,應當提供);
③ 專利檢索報告(專利申請日或者專利優先權日小于2009年10月1日的(不包括本日),應當提供);
④ 專利權評價報告(專利申請日或者專利優先權日為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含本日),應當提供)。
(5)外觀設計專利類:
① 外觀專利證書;
② 專利登記簿副本(專利申請日距備案申請日超過一年的或者專利登記事項發生改變的,應當提供);
③ 專利權評價報告(專利申請日或者專利優先權日為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含本日),應當提供);
④ 外觀專利公告附圖復印件。
海關總署將會在用戶提交成功后的30個工作日內對有關申請進行審核并通知用戶審核結果。
知識產權海關備案自海關總署核準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知識產權的有效期在海關總署核準備案后不足10年的,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準;超過10年的,備案有效期最長為10年;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51號文件,自2015年11月1日起,海關總署決定暫停收取備案費。
知識產權海關備案是海關采取主動保護措施的前提條件。知識產權權利人事先進行備案的,海關發現侵權貨物時,有權中止其進出口,并對侵權貨物進行調查處理。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備案時提供的知識產權相關信息,如法律狀況、權利人聯系方式、有關圖片等,有助于海關發現侵權貨物。
在海關依職權保護的情況下,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提供的擔保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經濟負擔較輕。未經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必須提供與其要求扣留的貨物等值的擔保。
海關對進出口侵權貨物予以沒收并對進出口企業予以行政處罰,可以對侵權者產生震懾作用。